新設防火門
竣工照片要呈現以下標準:
1.新作防火門之竣工照片能清楚呈現標準檢驗局「C」字軌商
品檢驗標識及自動回歸裝置。
2.避難通道上之新作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竣工照片已清楚呈現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
感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出版之"室內裝修36計"
第31頁選用本網站照片
防火門-防火標章永久固定在門上 |
張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 |
門弓器式防火門-自動回歸裝置方式一 |
隱藏式防火門-自動回歸裝置方式二 |
隱藏式防火門-自動回歸裝置方式二 |
地絞鏈式防火門-自動回歸裝置方式三 |
地絞鏈式防火門-自動回歸裝置方式三 |
竣工查驗時應檢附防火門廠商之出廠證明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防火門驗證標識、及型式試驗報告書或同型式判定報告書。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 不得裝設門止。
(四)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
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
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
不在此限。
第97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 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 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內政部營建署
為加強建築物防煙措施及性能,建築技術規則增列遮煙性能之修正條文,定自本(103)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於96.3.1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及100.2.25發布之同編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定有防火設備或門應具有遮煙性能之規定,以延緩火災產生之煙害透過昇降機道、管道間、安全梯間侵入其他樓層,影響人員逃生避難,已於103.6.18以內政部命令定自103.7.1施行。
營建署表示,為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定之「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管理」及「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兩項工作,經檢討需加強建築物一般電梯機道等垂直管道之防煙措施,內政部於96.3.1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等條文,分別規定昇降機道及管道間垂直區劃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如設有昇降機間併同昇降機道區劃者,並得調整防火設備及具遮煙性能設備之位置,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及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應具有遮煙性能。因發布時有關遮煙門檢驗、產品供應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授權另定施行日期;其中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再於100.2.25發布修正,仍有遮煙性能規定,再修正之條文亦尚未施行。
上開條文所涉遮煙性能規定發布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有「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可供執行試驗,但尚無經認可通過產品。為推動具遮煙性防火設備之認可,內政部陸續建立遮煙性試驗之判定基準、指定3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2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能之評定機構、研訂「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評定原則」以減少試驗成本,以提高防火材料廠商申請遮煙性能認可之意願,另內政部並已於102.6.7邀集試驗機構、評定機構、業界團體,就有關施行日期召開會議,獲致預計於103.7.1施行之共識。另於103.3.7由評定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召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試驗、評定及認可說明會,向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加強宣導說明。
營建署表示,自103.7.1起申請建造執照、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如檢討涉及昇降機道、管道間之維修門、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之規定,應適用遮煙性能之規定,籲請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建築業界積極依新法規規劃設計,及研發遮煙性能產品,以建構更為安全之建築環境。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內政部於96.3.1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及100.2.25發布之同編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定有防火設備或門應具有遮煙性能之規定,以延緩火災產生之煙害透過昇降機道、管道間、安全梯間侵入其他樓層,影響人員逃生避難,已於103.6.18以內政部命令定自103.7.1施行。
營建署表示,為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定之「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管理」及「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兩項工作,經檢討需加強建築物一般電梯機道等垂直管道之防煙措施,內政部於96.3.1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等條文,分別規定昇降機道及管道間垂直區劃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如設有昇降機間併同昇降機道區劃者,並得調整防火設備及具遮煙性能設備之位置,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及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應具有遮煙性能。因發布時有關遮煙門檢驗、產品供應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授權另定施行日期;其中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再於100.2.25發布修正,仍有遮煙性能規定,再修正之條文亦尚未施行。
上開條文所涉遮煙性能規定發布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有「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可供執行試驗,但尚無經認可通過產品。為推動具遮煙性防火設備之認可,內政部陸續建立遮煙性試驗之判定基準、指定3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2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能之評定機構、研訂「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評定原則」以減少試驗成本,以提高防火材料廠商申請遮煙性能認可之意願,另內政部並已於102.6.7邀集試驗機構、評定機構、業界團體,就有關施行日期召開會議,獲致預計於103.7.1施行之共識。另於103.3.7由評定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召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試驗、評定及認可說明會,向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加強宣導說明。
營建署表示,自103.7.1起申請建造執照、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如檢討涉及昇降機道、管道間之維修門、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之規定,應適用遮煙性能之規定,籲請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建築業界積極依新法規規劃設計,及研發遮煙性能產品,以建構更為安全之建築環境。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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