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補習班立案代辦費用申請法規規定流程諮詢】台北市補習班立案找點評估注意事項

教育局注意事項:

一、     同址不能有公司行號設立。
二、     同址原有補習班搬離要註銷完成才能新設立。
三、     申請面積(不含陽台公設)須大於70㎡,教室總面積須大於30
四、     不能是輻射屋(71~73年間房子要特別注意)
五、     如前使用者有被罰款,須繳清才能新設立。

建管處注意事項:
住宅區(12不能設):住3條件(土地使用分區)
      1.申請面積小於100㎡,面前道路須大於6M
      2.申請面積大於100㎡,面前道路須大於8M
      3.總樓層數的1/3樓層以下設立。(12F的建築物1/3樓層為4F以下可設)
違建:
      1.申請1F時,防火巷不能有違建(要淨空1.5M)
      2.室內陽台是否外推?如84年以前的使用執照即為現況時,可請屋主填寫
      『切結書』可免恢復原狀。
      3.外牆是否有變更(變更門窗尺寸、位置),作法同上。另現在要變更外牆時
       需管委會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並出具住戶用印造冊同意書才可
       變更。
      4.違建上不得作為教學使用或是廁所使用
法規檢討:
      1.8F以上建築物須設有2座不同方向之樓梯(申請1F)
      2.同一樓層面積相加超過200㎡時,樓梯寬要1.2M。未超過要90㎝。
      3.面臨道路須設有一緊急進口窗戶大於75×120㎝。
      4.單邊教室走道要1.8M,雙邊教室走道要2.4M
      5.大門須為防火門(防火時效一小時F60A)並內縮往外開。
      6.室內裝修材料:分間牆須為防火時效一小時之防火證明。
                     天花板須為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板。
                     (須有綠建材之證明文件)
其他:
      1.申請面積大於200㎡時,需變更使用執照。(會增加機車停車位)
消防:

      須請消防公司針對建築物檢討消防法規。


補習班立案-建管處審查標準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

一、檢附文件及圖說:

1.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含附表)

2.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4.門牌整編、增編或改編證明(門牌無更動者免檢附)

5.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或營造執照核准圖說(經建管處資

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

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6.擬變更平面圖(圖說一式三份),加蓋申請人印章,並以A4規格圖袋分

裝。

7.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


二、申請範圍面積規模

1.申請範圍應為案址建物門牌登記之全部產權範圍(僅局部範圍申請者,

應先辦理戶數變更暨門牌分割)

2.申請範圍之面積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管理辦法」規定(陽臺、露臺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走廊、直通樓梯、電

梯間等類似空間得予扣除)。

3.擴增班舍或院房者,申請案址倘與原核准範圍同棟同層(同直通樓梯服

務範圍),或位於其直上層或直下層者,兩者面積合計應符合一定規模以

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三、違章建築(本案涉及違章建築,經核符合下列規定:)

1.依本局85315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函及87918北市工建字

8731720800號函辦理。

2.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應於圖面上以斜線劃註違建範圍、計算面積並載

明公文字號。

3.違建範圍應檢附現況照片(另抽移建管處查報隊處理)

4.維持建築物機能之必要空間,不得設置於違建範圍內。

5.違建範圍如有擅自搭建樓板部分,不得供作逃生避難與檢討步行距離之

動線。

6.案址違建面積之合計值為         ㎡(經核未超過100㎡,且未逾申請變更

面積二分之一)。

7.居室空間與違建部分連通者,該居室空間最少淨寬度應達1.5公尺且居室

面積不得小於4㎡。

8.地面層申設補習班者,建築基地內與申請案相鄰接之防火間隔(巷)違

建,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具結於立案會勘前自行拆除或協調拆除完竣(依市

政府教育局9531簽奉市府核定,防火巷違建未拆除前不予核發立案

證書)。


四、公寓大廈(外牆開口或構造變更)

1.84.6.2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外牆已變更為現況者,由現行所

有權人切結負責並檢附現況照片憑核。

2.84.6.28以後涉及公寓大廈外牆變更者,應由現行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未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8條規定。


五、防火避難設施類

1.擬變更平面圖應標示尺寸,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項目(走廊淨寬

度、步行距離、緊急進口、出入口寬度、分間牆構造及防火門窗規格材質

等)。


2.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者,申請範圍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

熱性。

3.本案防火避難設施各項目依「建築技術規則」或「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擇一逐項檢討:

1)防火區劃 (2)分間牆(3)內部裝修材料 (4)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5)緊急進口設置

6)樓梯及平台淨寬(7)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8)設置兩座直通

樓梯之限制(9)走廊淨寬度10)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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