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16小時回訓訓練,預計今年10月開始開課
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全國聯合會及專業技術人員學會辦理
自即日起接受預約報名
一、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及21條辦理
第 二 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
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
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
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
資格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附表二: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
梯次 |
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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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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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取得16小時回訓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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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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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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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 (102/3/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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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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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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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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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 (103/3/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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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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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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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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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內 (104/3/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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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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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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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本辦法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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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內 (105/3/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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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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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訓對象:凡第一梯次(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證,須進行換證及提前換證者),並已於102年3月31日完成換
證取得專業技術人員,期限為104年3月31日止之證書者,以上
人員方得辦理預約報名。其餘第二、第三、第四梯次換證者,
依換證期限日期及需取得16小時回訓之有效期限前辦理。
三、報名學雜費為:每小時300元,共計16小時(暫時不需繳費),並於完成
預約報名後,全國聯合會將寄出繳費單(超商繳費、公
會繳現、ATM轉帳均可),屆時再正式報名,完成填寫
報名表,全國聯合會將再行通知上課。
四、時間:預定102年10月底開課,密集二天16小時,原則上為假日班。
五、地點: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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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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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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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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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館853視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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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北科大捷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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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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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五權1-67號14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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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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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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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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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鳥松澄清路840號 近長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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