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應檢附文件檢核表(word/odt) (民國106年7月10日修正)
項目 | 資料、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 檢核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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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得以才藝班、家教班、課輔班、國名、地名或×××中心為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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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上短期補習班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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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申辦短期補習班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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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內容需與申請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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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課程安排不得為補習班學生其學校日常上課時段。 (非在學學生之補習班課程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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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選用出版社出版之教材,並詳列教材名稱及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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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逃生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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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填寫所有人員之詳細資料。(設立人、班主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皆須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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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設立人資格 | 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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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經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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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備2張2吋大頭照隨件附上(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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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班主任 | 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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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經歷證明文件(純技藝類:高中職以上,文理及綜合類別:大專以上, 國外學歷需經外交部認證並請翻譯社翻譯,若從事教學需相關科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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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具軍、公、教學生及雙(多)重國籍身分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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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主任專任切結書(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規定應為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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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不受應由本國人擔任限制之前提: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核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為成人,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請參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 | ||||
九 | 教職員 (教師及行政人員) | 1.教職員均應檢附身分證、學歷證件影本(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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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藝科教師需檢具該項技能證明文件或相關科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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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具軍、公、教學生及雙(多)重國籍身分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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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刑事紀錄檢核證明 | 所有人員皆需檢附送件3個月內之證明,並留於班內備查。 (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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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所有人員須切結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範之不適任人員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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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防火管理人員資料 | 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檢附(提供該管理人之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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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書應以補習班之班名開戶,如"○○文理短期補習班籌備處設立人×××"(可於收受本府同意設立之公文後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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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用切結書(註明設立人、班主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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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需清楚可辨識道路及班舍之相對位置。(建議使用網路地圖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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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班舍使用權證明 | 設立人與屋主簽訂之租賃合約(租約自送件起算,需2年以上)或屋主無償使用證明,上方需雙方簽名蓋章,租約需公證或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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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土地謄本 | 證明該班址之用地所有人(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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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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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標明教室面積(總和需大於30平方公尺)及用途,如辦公室、XX教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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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無 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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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竣工圖 |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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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消防圖 | 請向該班址該地區之消防局申請,上方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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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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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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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 文件上需有合格建築師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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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 | 文件上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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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 請向本府消防局申請(申辦當年度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者得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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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建築物新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免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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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補習班現況照片 | 彩色8-10張,包含門面、門牌號碼、招牌、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或護貝並貼在A4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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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有違建者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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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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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須填寫部分內容並用班印,可至本市教育資源網下載範本及填報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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