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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餘年首度再次開訓 - 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 查人講習招生中
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以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故自民國86年起開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培訓」, 同年即開始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作業, 截至今已有15餘年未再開放受理培訓。
直至民國102年1月22日,內政部公告修正「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基準」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 並於該要點第三點明訂專業檢查人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 外,亦明訂各類專業檢查人資格, 其中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技師及領有相關技術士者, 分別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 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或二十一小時以上, 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即得申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始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受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定期委託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內政部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今已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並 已於103年1月29日核准開課在案( 營署建管字第1030006546號函), 即刻起公告受理符合資格人員或有興趣進修人員報名參訓, 參訓者除了經講習、 考試後符合即可辦理內政部營建署之職業認可證, 本中心亦將於檢查人執業中提供技術精進及轉借檢查等工作, 並提供進階培訓專業檢查人具備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設計及公共 場所防火標章評估等技術人員資格,為受訓人員建立學習藍圖。
一、講習依據: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第3點。
2.本課程已經內政部營建署備查在案( 103年1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6546號函)
二、講習目的:
使執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瞭解掌握建築法有關法令之規定意旨並遂行所賦工作, 俾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及維護制度。
三、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四、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五、協辦單位:(邀請中)
六、講習對象、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防火避難類七小時、 設備安全類七小時
2.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設計、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或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工
地主任結業證書者:防火避難類二十一小時
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 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
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設備安全類二十一小時
4.其他有興趣進修之相關人員:均可報名
(1)可提昇建築物使用管理法規、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及設備安全檢查技能,可取
得參訓證明,但無法接受考試進一步取得認可證。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消防機關指派參訓者。
(3)建築師等免訓專業人員欲充實者。
七、開課相關資訊:
1. 詳細課程內容請參閱課程表。
2. 如因該期學員少於100人時,本中心將協調轉班或全額退費。
3. 北部第一場:3/24~3/30中國科技大學(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號)
4. 中部第一場:3/27~4/8朝陽科技大學( 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5. 北部第二場:4/10~4/19中國科技大學(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號)
6. 南部第一場:4/14~4/28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五、課程注意事項:
參訓人員資格能報名同樣時數兩種類別課程( 如消防設備師可報名7小時
防火避難類及7小時設備安全類)時,須先完成第一類課程後, 第二類課程
之共同科目得抵免。
六、講習費用:
1. 7小時各類課程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整(含稅), 協辦單位9.5折優惠。
2. 21小時各類課程費用為新台幣6,000元整(含稅), 協辦單位9折優惠。
3. 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各類課程以其課程費用8.5折優惠。
十、報名方式及流程:一律通訊報名或親自報名
步驟1:報名表填寫及資料確認
步驟2:通訊或親自報名
步驟3:建築中心確認資格及文件
步驟4:資料補件(如完整即跳至步驟5)或資格不符
步驟5:建築中心通知繳費
步驟6:繳款證明回傳
步驟7:建築中心發上課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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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訊及報名方式,請至台灣建築中心http://www. tabc.org.tw 最新消息進一步查詢
※諮詢電話:02-8667-6111#169蔡幸育小姐
※申訴電話:02-8667-6111#105陳盈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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