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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建築法

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月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7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條
3‧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83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0064號令修正公布第3、7、13、27、34、35、39、40、48、52~54、58、59、68、70~77條條文;並刪除第17、18、21~2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25、29、34、36、45、46、48、54、60、70、72、74、76~78、83~91、93~95、99~202條條文;增訂第34-1、70-1、77-1、96-1、97-1、97-2、99-1、102-1條;並刪除第37、38、57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659號令修正公布第74、76、77、90、91、94、95條條文;並增訂第77-2、79-1、95-1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100號令修正公布第2、13、16、19、20、32、42、46、50、53、96、99-1、101、102、102-1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70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00號令增訂第77-377-491-191-295-295-397-3;刪除第90條條文;並修正第37101134-1364153545670-17377-177-287919797-199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8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05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第97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77-3條第6項、第77-4條第10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建築許可 §21
第三章 建築基地 §42
第四章 建築界線 §48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3
第六章 使用管理 §70
第七章 拆除管理 §78
第八章 罰則 §85
第九章 附則 §96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公安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



【室內裝修審查補習班立案代辦費用申請法規規定流程諮詢】

15餘年首度再次開訓- 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招生中

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以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故自民國86年起開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培訓」,同年即開始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作業,截至今已有15餘年未再開放受理培訓。
  直至民國102年1月22日,內政部公告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基準」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並於該要點第三點明訂專業檢查人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外,亦明訂各類專業檢查人資格,其中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技師及領有相關技術士者,分別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或二十一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即得申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始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受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內政部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今已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並已於103年1月29日核准開課在案(營署建管字第1030006546號函),即刻起公告受理符合資格人員或有興趣進修人員報名參訓,參訓者除了經講習、考試後符合即可辦理內政部營建署之職業認可證,本中心亦將於檢查人執業中提供技術精進及轉借檢查等工作,並提供進階培訓專業檢查人具備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設計及公共場所防火標章評估等技術人員資格,為受訓人員建立學習藍圖。


一、講習依據: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第3點。
  2.本課程已經內政部營建署備查在案(103年1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6546號函)
二、講習目的:
  使執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瞭解掌握建築法有關法令之規定意旨並遂行所賦工作,俾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及維護制度。
三、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四、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五、協辦單位:(邀請中)
六、講習對象、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防火避難類七小時、設備安全類七小時
  2.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或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工
   地主任結業證書者:防火避難類二十一小時
  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
   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設備安全類二十一小時
  4.其他有興趣進修之相關人員:均可報名
   (1)可提昇建築物使用管理法規、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及設備安全檢查技能,可取
     得參訓證明,但無法接受考試進一步取得認可證。
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消防機關指派參訓者。
  (3)建築師等免訓專業人員欲充實者。
七、開課相關資訊:
  1. 詳細課程內容請參閱課程表。
  2. 如因該期學員少於100人時,本中心將協調轉班或全額退費。
  3. 北部第一場:3/24~3/30中國科技大學(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號)
  4. 中部第一場:3/27~4/8朝陽科技大學(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5. 北部第二場:4/10~4/19中國科技大學(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號)
  6. 南部第一場:4/14~4/28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五、課程注意事項:
  參訓人員資格能報名同樣時數兩種類別課程(如消防設備師可報名7小時
  防火避難類及7小時設備安全類)時,須先完成第一類課程後,第二類課程
  之共同科目得抵免。
六、講習費用:
  1. 7小時各類課程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整(含稅),協辦單位9.5折優惠。
  2. 21小時各類課程費用為新台幣6,000元整(含稅),協辦單位9折優惠。
  3. 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各類課程以其課程費用8.5折優惠。
十、報名方式及流程:一律通訊報名或親自報名
  步驟1:報名表填寫及資料確認
  步驟2:通訊或親自報名
  步驟3:建築中心確認資格及文件
  步驟4:資料補件(如完整即跳至步驟5)或資格不符
  步驟5:建築中心通知繳費
  步驟6:繳款證明回傳
  步驟7:建築中心發上課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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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訊及報名方式,請至台灣建築中心http://www.tabc.org.tw 最新消息進一步查詢
※諮詢電話:02-8667-6111#169蔡幸育小姐
※申訴電話:02-8667-6111#105陳盈月經理

【任柏澄-103年度課程簡章】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防火避難設施】檢討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檢討項目:
擬變更平面圖應標示尺寸,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項目
1.走廊淨寬度。
2.步行距離。
3.緊急進口。
4.出入口寬度。
5.分間牆構造。
6.防火門窗規格材質。
防火避難設施各項目依「建築技術規則」或「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擇一逐項檢討:
1)防火區劃
2)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5)緊急進口設置
6)樓梯及平台淨寬
7)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8)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9)走廊淨寬度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一、本案申設用途屬下列建築物之一,卷附無障礙設施詳圖,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       
3.護理之家    
4.屬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二、設施設置標準符合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
1.無障礙通路(含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及扶手)
2.樓梯
3.昇降設備
4.廁所盥洗室
5.浴室
6.停車空間
7.無障礙標誌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法令函釋: 最新表格—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施工時間新規定

法令函釋:
最新表格—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施工時間新規定通知:102年8月1日生效
101年6月13日府環一字第10133923500號公告表格停用
由原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改為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為維護公寓大廈住戶安寧,不得於法定禁止室內裝修施工時間內使用動力機械,爰修正室內裝修訐可證,加註環保局限制施工時間之規定,請會員同仁查照辦理。
加註『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第三條:
依市政府102年7月25日府環一字第10235260700號公告規定: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室內裝修工程致防礙安寧之行為,違反者得報請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查處。但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室內裝修進場施工前要注意!!~~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 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 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附件七 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建築相關法規彙整

  1.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4.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5. 建築技術規則
  6. 建築法
  7.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8.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9.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10. 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
  11. 台北市建管處
  1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13. 室內裝修100問
  14.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
  15. 建築法令解釋函彙編
  16. 建築法第五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內政部)
  17.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則
  18. 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