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月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7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條
3‧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83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0064號令修正公布第3、7、13、27、34、35、39、40、48、52~54、58、59、68、70~77條條文;並刪除第17、18、21~2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25、29、34、36、45、46、48、54、60、70、72、74、76~78、83~91、93~95、99~202條條文;增訂第34-1、70-1、77-1、96-1、97-1、97-2、99-1、102-1條;並刪除第37、38、57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659號令修正公布第74、76、77、90、91、94、95條條文;並增訂第77-2、79-1、95-1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100號令修正公布第2、13、16、19、20、32、42、46、50、53、96、99-1、101、102、102-1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70號令修正公布
第15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00號令增訂第
77-3、
77-4、
91-1、
91-2、
95-2、
95-3、
97-3;刪除
第90條條文;並修正第
3、
7、
10、
11、
34-1、
36、
41、
53、
54、
56、
70-1、
73、
77-1、
77-2、
87、
91、
97、
97-1、
99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831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105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
第97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77-3條第6項、
第77-4條第10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建築許可 §21
第三章
建築基地 §42
第四章
建築界線 §48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3
第六章
使用管理 §70
第七章
拆除管理 §78
第八章
罰則 §85
第九章
附則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