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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建築師高考古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
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建築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
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
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
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
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
、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
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
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
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
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
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
、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
少六科,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
文件者。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