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原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使用項目
都市計畫整合系統
土地使用分區:住三、住四、住四之一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附條件核准條件: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