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托嬰中心新設立、變更設立許可申請
- 申請說明:讓民眾清楚瞭解托嬰中心新設立或變更設立許可事項申請應具備條件及應準備資料暨本府處理流程,減少疑慮縮短流程切符簡政便民要求。
- 申請對象:民眾
- 承辦資訊: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托嬰中心新設立、變更設立申請書。【(民)表一】
二、新北市托嬰中心業務計畫書。【(民)表二】(以公司行號附設員工托嬰中心者需附事業計畫書)
三、托嬰中心土地及建築物相關文件
(一)托嬰中心建築物竣工圖。
(二)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
(三)土地、房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自有者免附。
2.無償使用者:檢附經公證期問5年以上之使用同意書影本。【(民)表三】
3.租賃者:檢附經公證期問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新北市托嬰中心年度預算書。【(民)表四】
五、新北市托嬰中心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民)表五】
六、新北市托嬰中心收退費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民)表六】
七、雙方讓渡同意書(本表限申請變更負責人使用)。【(民)表七】
八、托嬰中心位置圖、平面圖。【(民)附件一】
九、工作人員相關證件,請依新北市托嬰中心新設立、變更設立許可工作人員應附資料【(民)附件二】。
十、新北市私立托嬰中心托育契約【(民)附件三】。
十一、托嬰中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之保險單影本。
十二、托嬰中心營運擔保能力證明。
十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非財團法人者免附: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函影本。
(二)捐助章程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代表人簡歷表。
(五)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六)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
(七)董事會決議同意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會議紀錄。
(八)財產清冊。
十四、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托嬰中心之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托嬰中心建築物使用執照。 - 申請方式:備齊應備證件後,函送或親送至本府或本府社會局總收文單位。
- 交付方式:由本府社會局發送核准函及設立許可證書。
- 處理期限:30天
- 備 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