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建築師考試】歷屆試題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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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建築師高考古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
   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建築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
       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
       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
       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
       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
       、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
       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
       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
       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
       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
       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
       、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
       少六科,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
       文件者。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
       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
       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有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
       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
       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
       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八條  證明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
   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
   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
   之內容應包括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
   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
   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認證。
第九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
   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
   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十條  證明第六條第三款之資格,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發證時依據之
   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者,並應
   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應繳驗
   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十一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建築計畫與設計。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營建法規與實
       務。建築結構。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
    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
      五、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
第十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十五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
    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
    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十六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
        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
    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
        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應於本考試開始報名二個月前,以通訊
    方式為之;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
    身分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
    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
    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第二十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
    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
    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
     各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
     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二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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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建築師考試準備分享台北場座談會-MP3檔案分享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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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活動]2009春季建築師考試分享會-徵求『台南場次』上榜者分享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8127

[招募]2009-2月-我辦活動,你捐愛心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1817

[活動]快速設計模擬考-台南場次(98/11/07 六)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2408


[2010年] [活動]99年建築師繪圖科目經驗分享及評圖活動-台南場結束(影片)11月13日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3405

[2011年] [活動]100年建築師分享會-台南場11月19日(六)+台中場12月1日(四)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4326http://www.forgemind.net/phpbb/viewtopic.php?f=15&p=104913


【任柏澄-103年度課程簡章】
一、室內設計術科個別指導特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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